2023年4月13日《安徽法制報》頭版頭條
原標題
生態環境“破壞者”變身“保護者”
蕪湖弋江建立公益訴訟案件勞務代償協作機制
本報記者 袁中鋒 通訊員 朱明
2022年以來,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檢察院共開展勞務代償工作7次,7名賠償義務人實現了從生態環境“破壞者”到“保護者”的身份轉換。在總結辦案經驗的基礎上,弋江區檢察院與區法院、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弋江分局、弋江區農業農村水務局共同簽署意見,聯合構建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勞務代償協作機制。
“非法捕撈者”變身“公益護漁工”
2021年3月至6月,鄭某某等5人因在禁捕區域內使用密眼網等禁用漁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分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弋江區檢察院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過程中發現,鄭某某等5人的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遂進行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審查。經委托鑒定,上述行為均造成了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經公告無適格主體提起訴訟,弋江區檢察院將該案移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蕪湖市檢察院就鄭某某等5人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5名被告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鑒于鄭某某等5名被告均為農民,賠償能力有限,蕪湖市檢察院與弋江區檢察院主動與5名被告進行了溝通,5名被告均有意愿通過勞務代償的形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2022年7月13日,蕪湖市檢察院、弋江區檢察院同弋江區農業農村水務局協作,與5名被告現場簽訂了“擔任轄區臨時護漁員,從事禁釣巡護工作”勞務代償計劃書。計劃書明確了勞務代償的標準、時長、期限和地點等具體內容,并確認由區農水局負責對勞務代償過程進行監督考核。
2022年8月至10月期間,鄭某某等5名被告利用各自的空余時間,在漳河流域開展了公益護漁工作。在區農水局護漁隊工作人員的帶領下,5名被告協助開展了執法巡查、保護巡護、法規宣傳等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了各類破壞水生生物和漁業生態的行為。截至2022年10月8日,5名被告在區農水局的監督下完成了全部勞務代償計劃,實現了從“非法捕撈者”到“公益護漁工”的身份轉換。弋江區農水局為5名被告出具了“臨時護漁勞務代償證明”后,蕪湖市中院作出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予以確認。
“非法捕獵者”變身“公益護林員”
2022年10月,弋江區檢察院在辦理鄧某某、段某某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一案時發現,二人的行為可能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將線索移送至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后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對鄧某某、段某某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分別予以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2022年12月28日,該院依法將上述兩起案件移送至蕪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12月29日,蕪湖市檢察院向蕪湖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段某某承擔因非法狩獵野生動物造成的公益損害賠償金2500元,判令鄧某某承擔因非法狩獵野生動物造成的公益損害賠償金15000元。
今年3月6日,蕪湖市檢察院、弋江區檢察院、蕪湖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弋江分局、弋江區澛港街道辦事處與鄧某某、段某某現場簽訂了“擔任轄區臨時護林員,從事巡山護林工作”勞務代償計劃書。計劃書明確了勞務代償的標準、時長、期限和地點等具體內容,并確認由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弋江分局和弋江區澛港街道辦事處對勞務代償過程進行監督考核,幫助2名被告實現從“非法捕獵者”到“公益護林員”的身份轉換。
目前,鄧某某、段某某已在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弋江分局和弋江區澛港街道辦事處的監督下,有序開展了巡山護林等活動。
有效破解公益訴訟案件的“執行難”
為凝聚野生動物和環境保護合力,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領域公益訴訟檢察監督協作機制,4月7日,弋江區檢察院牽頭召開“國際珍稀野生動物保護日”府檢法聯席會議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勞務代償協作意見會簽儀式。
儀式上,弋江區檢察院與區法院、區自規分局、區農水局共同會簽了《關于建立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勞務代償協作機制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兑庖姟饭?6條,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涉環資案件勞務代償工作的原則、范圍、履行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等作出詳細規定?!兑庖姟返臅炇沁瓍^檢察院在總結辦案經驗的基礎上,完善公益訴訟辦案機制的有力舉措,對于推動勞務代償工作規范化、保障勞務代償工作有效執行、固化勞務代償工作創新成果具有重要意義。
在談起該項機制時,弋江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陳湄這樣說道:“檢察機關在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針對主觀惡性小、賠償能力有限的被告,要求其通過勞務代償的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幫助被告實現從生態環境‘破壞者’到‘保護者’的身份轉換,在彰顯檢察司法為民理念、凸顯長江禁捕宣傳效果的同時,有效解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執行難’問題,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推動生態修復,實現公益訴訟檢察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