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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年十大檢察典型案例
時間:2023-01-12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安徽五年十大檢察典型案例

目 錄

1.合肥市“兩棵樹”案

2.淮北市檢察院辦理的金某某受賄案

3.合肥市范某傳與吳某某等九人虛假訴訟跟進監督案

4.合肥市費某、程某某洗錢案

5.碭山縣檢察院督促整治復新河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6.銅陵市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7.蕪湖市社區矯正對象管某某外出監督案

8蕪湖市徐某、王某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偵查活動監督案

9.蕪湖市李某等人跨省傾倒固體廢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0.安徽省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執行強制拆除違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處罰決定檢察監督案

案例一

合肥市“兩棵樹”案

2009年3月,吳某應老人以120元的價格,將位于其與鄰居家屋后的兩棵樹出售,鄰居報案稱其盜竊。2009年10月,肥東縣法院以吳某應犯盜竊罪判處其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吳某應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2013年初,吳某應提出申訴。2014年7月,合肥市檢察院復查后,向合肥市中級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2015年2月,合肥市中級法院復函不予再審。吳某應委托其長子向省檢察院提出申訴。2018年5月,省檢察院決定立案復查,省檢察院檢委會討論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吳某應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故意,吳某應不構成盜竊罪。經檢察機關依法抗訴,2020年10月,肥東縣法院再審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法院“撤銷原判、宣告被告人吳某無罪”的判決,終于讓這起長達十載,經歷了一審、二審及多次申訴的案件塵埃落定,吳某應讓兒子給檢察機關送來一面“依法抗訴 為民伸冤”的錦旗,吳某應兒子激動的賦詩一首:“三九凍天地,人間涌春潮,清風卷殘云,庶民享公道?!?/span>

案件回顧:吳某應是肥東縣長臨河鎮村民,她家與原審被害人劉某弟媳陳某家是前后鄰居,陳某家在前,吳某家在后,兩家之間是吳某家的曬場。曬場上,距離陳某家房屋較近的地方原來種有兩棵樹,一棵臭椿樹,一棵刺槐樹。

2009年3月22日上午,時年80歲的吳某應看到有人在本村收樹,便以120元的價格將這兩棵樹賣了。劉某知道后,報案稱樹是自家的,吳某應偷賣了自家的樹,屬于盜竊。

事情鬧到村委會,經村委會協調,吳某應將120元賣樹款交給村里,村里通知劉某前去領取,并又花80元買了四棵香樟樹苗,讓吳某應的兒子補種在原樹位置附近。然而,劉某不僅拒絕領取120元賣樹款,還拔除了補種的樹苗。后經肥東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臭椿樹價值1056元、刺槐樹價值228元,合計1284元。

因調解不成,2009年10月10日,該縣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吳某應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吳某應不服判決,先后向該縣法院和合肥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訴,但均被駁回。2013年7月,肥東縣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復查,并向合肥市檢察院提請抗訴。2014年12月,合肥市檢察院向合肥市中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函復不予再審。

之后,吳某應委托其兒子多次向安徽省檢察院提出申訴,提出當初賣掉的是自己曬場上的兩棵樹,樹應當是屬于自己的,請求再審并改判自己無罪。

安徽省檢察院復查后,于2019年7月18日召開第三次檢委會討論,認為申訴人涉案行為不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不構成盜竊罪,并將該案交由合肥市檢察院依法處理。

接到省院交辦的這件申訴案后,承辦人立即調閱了卷宗、仔細審閱了相關材料,并與當事人及有關辦案單位進行溝通交流。在對該案情況和案情有了大致了解后,進行了實地走訪調查。

通過村委會,承辦人找到前任和現任村支書以及多名村民了解情況。對于兩棵樹的歸屬問題,眾人的意見并不統一,有說樹在陳某家附近,就是陳某家種的樹,有說樹種在吳某家曬場,陳某家房屋曾先后擴建三次,是逐漸靠近兩棵樹位置的,為擴建還和吳某家鬧出糾紛……

這兩棵樹究竟是不是屬于陳某家?經過這次實地調查了解,對兩種分歧意見進行研判后,承辦人認為,當初認定這兩棵樹屬于陳某家的證據并不充分。盡管開庭時,吳老太表示對起訴書指控內容“沒有異議”,但原審卷宗中,吳老太有供述說:“大隊找到我,講我賣的是別人的樹,要把錢退給他們,我就把賣樹的120元錢還給大隊了?!庇纱丝?,吳某應賣樹前并不清楚樹不是自己家的,如此何來盜竊之說呢?

根據森林法相關規定,“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而“房前屋后”的具體范圍,一般指農村居民的宅基地范圍。該案中兩棵樹所處位置雖距離陳某家房屋較近,但并不屬于其宅基地范圍內,而是在吳某應家的曬場上,且樹究竟是何人所種,并沒有確切答案。

新的證據可以證明,吳某應在賣這兩棵生長在自家曬場上的樹時,既未認識到樹不是自家的,又何來具有非法侵占的主觀故意?況且,吳某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賣了兩棵樹得款120元并上交給村里了,明顯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不認為是犯罪。

案件復查清楚后,承辦人提出抗訴意見。經部門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并報領導批準后,2020年1月,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刑事抗訴書。在接到檢察院的抗訴書后,當年4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肥東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再審程序終于啟動。當年10月,肥東縣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宣判吳某應無罪。

2021年5月8日,這樁“小案件”登上央視《法治深壹度》欄目。

案例二

淮北市檢察院辦理的金某某受賄案

一、要旨

對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職務犯罪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應切實履行主導責任,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要堅持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一般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女,安徽省某醫院原黨委書記、院長。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某某在擔任安徽省某醫院黨委書記、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在承建工程項目、銷售醫療設備、銷售藥品、支付貨款、結算工程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61.1萬元、4000歐元。

三、檢察履職情況

(一)提前介入全面掌握案情,充分了解被調查人的認罪悔罪情況。安徽省檢察機關在提前介入金某某案件過程中,通過對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的證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認為金某某涉嫌受賄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同時注意到,金某某到案后,不但如實交代了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170余萬元的犯罪事實,還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980余萬元的犯罪事實,真誠認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并已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初步判定本案具備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條件。

(二)檢察長直接承辦,積極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于2019年1月16日以金某某涉嫌受賄罪移送安徽省人民檢察院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于同月29日將案件交由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作為承辦人辦案。經全面審查認定,金某某受賄案數額特別巨大,在安徽省醫療衛生系統有重大影響,但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全部退贓,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條件,檢察機關經慎重研究,依法決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

(三)嚴格依法確保認罪認罰的真實性、自愿性、合法性。一是及時告知權利。案件移送起訴后,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次訊問時,告知金某某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相關法律規定,加強釋法說理,充分保障其程序選擇權和認罪認罰的真實性、自愿性。二是充分聽取意見。切實保障金某某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就金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處罰建議,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等,充分聽取金某某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三是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金某某雖然犯罪持續時間長、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其自監委調查階段即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尤其是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坦白情節;且真誠悔罪,認罪徹底穩定,全部退贓,自愿表示認罪認罰,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相應從寬,檢察機關綜合上述情況,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四是簽署具結書。金某某及其辯護律師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并同意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在辯護律師見證下,金某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019年3月13日,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賄罪,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并建議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2019年4月10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本案。經過庭審,認定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采納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金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四、指導意義

(一)對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職務犯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利于最大限度實現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效果,有利于推進反腐敗工作。職務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切實履行主導責任。檢察機關通過提前介入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即可根據案件事實、證據、性質、情節、被調查人態度等基本情況,初步判定能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移送起訴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法律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選擇權。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同時加強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聽取意見。

(三)依法提出量刑建議,提升職務犯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效果。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職務犯罪案件,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對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一般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于減輕、免除處罰,應當于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

案例三

合肥市范某傳與吳某某等九人虛假訴訟跟進監督案

一、基本案情

范某傳是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負責人范某浩的侄子。范某浩、范某傳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集團)施工資質和名義承攬工程建設項目。2008年12月起,范某傳也開始掛靠其他建筑公司從事項目承建。從2009年底開始,范某傳不再以某建設集團名義承接工程。2010年至2013年間,范某傳因工程建設需要周轉資金,以個人名義從吳某某等人處借款。2014年7、8月間,范某傳因無力償還個人借款,向吳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蓋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公司負責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據,借款金額、借款時間、借款利息等其他內容保持不變。隨后,范某傳委托代理律師、繳納訴訟費用,指使吳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據以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某建設集團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2014年12月,吳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新區法院)起訴,訴請法院判令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某建設集團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是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因建設工程資金周轉需要,從吳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處借款共計597萬元,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分別向他們出具《借支單》或《借條》,借據上加蓋有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和負責人范某浩個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審審理中撤回起訴、范某升自認借款系范某傳個人借款、吳某某提交證據存在矛盾,該三個案件一審被判敗訴。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審均勝訴,某建設集團、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不服該八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訴。出借人之一吳某某不服一審敗訴結果亦提出上訴。2016年12月、2017年3月二審法院先后作出九份終審判決,維持八名出借人一審勝訴的判決結果;改判吳某某二審勝訴;駁回了某建設集團及其四分公司的上訴請求。

某建設集團收到一審民事訴狀后,以上述十一起民間借貸自己毫不知情、相關民事訴訟涉嫌詐騙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報案。2015年6月2日,該分局以范某傳及相關債權人的行為屬于民事欺詐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某建設集團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新區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經檢察機關監督,2017年7月28日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2018年5月30日,高新區檢察院以范某傳涉嫌虛假訴訟罪向高新區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8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范某傳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合肥市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畸輕為由向合肥市中院提出抗訴。2018年12月19日,合肥市中院以虛假訴訟罪改判范某傳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

二、檢察監督

(一)初次監督

審查情況  在范某傳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提起公訴后,合肥市檢察院依職權對相關民事案件進行了審查,確認存在虛假訴訟事實。

監督意見  2018年9月14日,合肥市檢察院向合肥市中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認為范某傳因無力償還個人借款,向11名出借人出具了私自加蓋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負責人私章的新借據,并以提供代理律師、繳納訴訟費用等方式,指使上述11人持捏造的借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某建設集團及其四分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利息,涉及金額本金達597萬元,致使人民法院作出九份錯誤的生效民事判決。范某傳指使他人以捏造的借據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并嚴重侵害某建設集團及其四分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虛假訴訟,建議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監督結果  2018年11月7日,合肥市中院向合肥市檢察院復函,決定對上述民事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再審審查過程中,吳某某等九人申請撤回起訴。合肥市中院認為,吳某某等人撤回起訴的請求,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遂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合肥市檢察院認為準予撤訴處理明顯不當,提請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二)跟進監督

審查情況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查明,范某傳指使吳某某等人持偽造的借據提起民事訴訟,致某建設集團為應訴支出律師代理費、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費用合計約30余萬元。二審判決生效后,吳某某等人申請強制執行,某建設集團被列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長達一年多不能參與招投標活動,也不能申請金融貸款。此外,吳某某等人在原審法庭上作虛假陳述,誤導法院作出錯誤判決。

監督意見  2019年11月4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就合肥市中院前述九份民事裁定書,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吳某某等九人受范某傳指使,以偽造的借據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該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對吳某某等人提出的撤訴申請,人民法院應嚴格審查,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對參與虛假訴訟的違法行為人予以懲戒。原審法院作出準予撤訴的民事裁定,屬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監督結果  2020年6月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合肥市中院原審裁定及高新區法院原審判決,駁回吳某某等九人的訴訟請求,同時決定對吳某某等九名起訴人分別給予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罰款懲戒。對于代理律師焦某決定給予其罰款20000元的民事訴訟制裁措施,并就代理律師參與虛假訴訟的違法問題,向安徽省司法廳、安徽省律師協會發出司法建議。此外,吳某某等人還向某建設集團自愿賠償律師費等直接經濟損失45萬元。

三、典型意義

(一)本案對建筑工程領域掛靠現象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有利于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實踐中,建筑工程領域借用資質承包工程、高息借用資金墊付工程款等違法違規現象較為普遍。一旦發生糾紛,有的行為人為轉嫁債務或謀取非法利益,通過雙方惡意串通或單方捏造事實等方式實施虛假訴訟,意圖將個人債務轉嫁給第三方。本案中,范某傳利用之前掛靠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的便利條件,向吳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蓋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公司負責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據,將個人債務轉嫁為公司債務,并企圖通過司法程序將違法轉嫁債務的行為合法化,屬于典型的虛假訴訟行為。本案的處理,既是對虛假訴訟行為人的打擊,也給被掛靠人一個警示,出借資質不但違反行政法規,還可能給違法行為人以可乘之機,最終得不償失。對上述情況,一方面,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及時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建筑工程領域從業者應當嚴格依法承攬工程、組織施工、加強對公章和資質的管理,防止不法行為人有機可乘。

(二)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治力度,對初次監督后,法院無正當理由不采納或者處理不當的,可以依法跟進監督,及時懲治虛假訴訟行為。本案中,范某傳利用之前掛靠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的便利條件,向吳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蓋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公司負責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據,將個人債務轉嫁為第三方公司債務,并企圖通過司法程序固化虛假債權,屬于典型的虛假訴訟行為。對此,檢察機關及時向法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指出范某傳偽造證據、串通吳某某等人實施虛假訴訟,騙取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的事實,應當予以嚴懲。

在法院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準許吳某某等人撤回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關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撤訴申請應嚴格審查,查明涉案訴訟為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依法對撤訴申請不予準許,同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對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懲戒”的規定,依法跟進監督,通過抗訴促使上級法院再審判決駁回了吳某某等人的訴訟請求,并對相關當事人予以罰款懲戒,有力震懾了虛假訴訟行為。

案例四

合肥市費某、程某某洗錢案

一、要旨

檢察機關及時關注公安機關辦理的毒品犯罪等七類上游犯罪情況,協助甄別洗錢犯罪線索,推動洗錢犯罪與上游犯罪同步偵辦。對“自洗錢”犯罪的認定,緊扣“非法轉合法”這一洗錢犯罪本質特征認定“自洗錢”行為。對“他洗錢”犯罪,注重主觀“明知”證據的收集和認定。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費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無業。

(一)上游犯罪

2021年4月初,被告人費某與楊某某、王某某(均另案處理)合謀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其中費某將其一條金項鏈典當籌集6500元販毒資金。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間,經費某聯系,向兩名吸毒人員販賣甲基苯丙胺11次,總計重約6克。

(二)洗錢犯罪

被告人費某伙同王某某、楊某某販賣毒品過程中,均是通過微信收取毒資。費某為掩飾資金來源及性質,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幫其代為保管毒資,并采取“小額多筆”的方式予以轉回。2021年5月8日開始,費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資后,通過微信轉給程某某,共計6800元,并刪除相關收款、轉賬記錄。程某某在明知費某所轉的資金系販毒所得的情況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為保管,并按費某的要求,在短時間內又分成多筆轉回給費某。

三、訴訟過程

2021年6月11日,公安機關以費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提請審查逮捕,蜀山區院經審查于6月17日決定批準逮捕費某。6月28日,公安機關以費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程某某涉嫌洗錢罪移送審查起訴。蜀山區院經審查并強化證據后,于7月5日提起公訴并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7月13日,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宣判。被告人費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六千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程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該判決已生效。

四、檢察履職情況

加強協作,及時研判案件線索。為增強反洗錢工作實效,2021年初,安徽省檢察院與人民銀行、公安、法院聯合開展洗錢犯罪專項打擊活動,建立了線索同步移送、案件查辦協作機制。合肥公安機關查辦的一起販毒案件中,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積極提供協查,通過資金分析和交易流水對比,發現該案販毒人員有“自洗錢”行為,及時將情況同步通報安徽省檢察院。省檢察院第一時間指示案件管轄單位即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跟進了解情況,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合肥市院專門組織召開案件推進會,省、市、區三級檢察機關經濟犯罪檢察部門的檢察官與公安機關、人民銀行的業務專家一起分析研判案情,論證行為定性,明確取證方向,推動洗錢犯罪與毒品犯罪同步偵辦。

提前介入,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偵查機關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費某刑事拘留,后以其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提請批準逮捕。蜀山區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費某構成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其屬于累犯,依法應當逮捕。同時,列出了詳細的《繼續偵查提綱》,要求偵查機關對扣押的手機進行電子數據檢查,提取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電子數據,恢復費某刪除的微信收款、支付記錄;根據提取的微信轉賬記錄,對犯罪嫌疑人、證人有針對性地進行訊問和詢問,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檢察官與偵查人員當面進行溝通,對繼續偵查事項逐一進行解釋、說明,此后也密切關注案件偵查進度,及時溝通解決偵查取證中遇到的問題,督促偵查機關按要求完成偵查事項。

上下聯動,嚴格把握案件質量。在審查起訴階段,安徽省院和合肥市院經濟犯罪檢察部門派員下沉指導,對完善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文書制作等方面提出具體指導意見。蜀山區院快速審查,圍繞費某把毒資轉給程某某的目的,轉回資金的時間、數額、頻次,程某某是否明知資金系販毒所得等問題,分別對費某和程某某進行了詳細訊問,并對訊問過程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進一步強化了證據。

釋法說理,促使自愿認罪認罰。費某、程某某均沒有自行委托辯護人,檢察機關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檢察官通過耐心釋法,詳細解釋了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自洗錢”入罪的情況,細致說明量刑的方法和計算依據,促使兩人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綜合考慮被告人程某某洗錢犯罪的情節較輕,有剛滿周歲的孩子需要撫養等,依法對其提出了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兩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法院采納公訴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當庭作出宣判。兩被告人均對判決無異議,未提出上訴。

五、典型意義

1.把握“自洗錢”犯罪的本質,準確認定“自洗錢”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對“自洗錢”行為可單獨定罪。本案作為安徽省檢察機關辦理的全國首批“自洗錢”案件,檢察機關從洗錢罪的本質和行為特征兩個方面來準確認定“自洗錢”行為。其行為特征是行為人為掩飾隱瞞自己實施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其行為本質在于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就本案而言:第一,費某通過微信收取毒資后,立即就轉給程某某;第二,在短時間內又要求程某某分成小額多次轉回,有時轉款與回款僅間隔幾小時;第三,費某刪除了從吸毒人員處收款及轉款給程某某的記錄,卻保留了收取程某某轉回資金的記錄。據此,可以認定費某的行為明顯具有掩飾、隱瞞販毒所得資金的來源和性質的目的,在形式上將販毒所得資金轉換為朋友間往來資金,實現了“合法化”目的。該案起訴后,安徽省其他地區檢察機關認真學習借鑒,廣泛排查線索,相繼起訴3起“自洗錢”犯罪案件。

2.注重證據審查判斷,強化“他洗錢”主觀“明知”的認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洗錢罪條文中的“明知”,但對于“他洗錢”行為,必須要求行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為其洗錢才構成犯罪。在本案中,費某供述其曾明確告訴程某某讓其代為保管的是販賣毒品所收取的錢,程某某也承認其知道費某等人在從事販毒活動。為了夯實程某某“明知”的證據,防范程某某翻供,檢察人員重點圍繞程某某與費某的關系和認識、交往的情況,以及程某某如何知道費某等人在從事販毒活動等問題進行深入訊問。同時收集了證明其主觀明知的細節證據:程某某通過前男友楊某某組織的聚會認識費某、王某某,當天楊某某、王某某就與費某商議籌集資金販毒;程某某、費某經常到楊某某、王某某住處,曾看到費某吸毒,聽到費某、王某某接打電話提及販毒內容;程某某與王某某同居后,曾勸告王某某販毒風險太大,王某某告知只是過渡。

3.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提高案件辦理社會效果。針對兩被告人供述較為穩定,認罪態度較好,檢察機關依法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承辦檢察官耐心釋法說理,講明定罪的理由,說清提出量刑建議的事實和依據,兩名被告人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兩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確認認罪認罰從寬真實效力。法庭采納量刑建議,當庭作出判決,兩被告人均不上訴,效果良好。為發揮首例“自洗錢”案件指導效用,蜀山區院在上級院指導下制作了金融微課堂并被最高檢微信公眾號“金融微課堂”欄目采用,宣傳預防洗錢犯罪法律知識,引導提高防范意識,堅決遠離洗錢犯罪。

案例五

碭山縣檢察院督促整治復新河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一、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南四湖水系復新河生態環境受損問題,通過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和向黨委人大專題匯報等形式,督促多個行政機關形成治理合力。開展公開聽證、現場查驗和“回頭看”督促復新河生態環境污染整改到位,從源頭消除南四湖生態環境污染危險。

二、基本案情

復新河起源于安徽省碭山縣玄廟鎮,流經玄廟鎮、周寨鎮和葛集鎮三個鄉鎮,向東匯入江蘇省豐縣與南四湖相通,全長14.2公里,流域面積60平方公里,沿途多為農業用地和居民密集區。水體富營養化嚴重,水質為劣Ⅴ類,河道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

三、調查和督促履職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碭山縣院)在南四湖專案線索摸排過程中,發現碭山縣復新河生態環境受損事實,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并第一時間向縣委人大作專題匯報。碭山縣院委托中科院運用衛星遙感技術調取復新河近十年遙感影像及河水水質變化監測資料。經調查發現,碭山縣復新河近40年未曾治理,特別是碭山縣復新河玄廟段,農業面源污染逐年加重,沿途居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垃圾直接傾倒,多處河道被違法占用,是造成復新河水質愈差、環境惡劣的根本原因。碭山縣復新河生態環境監管和河道治理職責涉及多個職能部門,整治難度較大。

2021年4月19日,碭山縣院向玄廟鎮等沿途三個鄉鎮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聯動履職。6月24日,碭山縣院召開“南四湖水系碭山縣復新河生態環境受損公益訴訟案件”聽證會,邀請行政機關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沿岸群眾代表和部分村集體自治組織參加。聽證員對碭山縣復新河生態環境受損問題發表了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由于玄廟鎮政府逾期回復且未整改到位,碭山縣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碭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玄廟鎮政府對復新河玄廟段生態環境污染問題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起訴訟后,玄廟鎮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積極整改,于2021年9月11日向縣政府請示復新河玄廟段綜合治理提升相關事項,實施復新河玄廟段一公里清淤工程項目和新建一座污水處理廠。玄廟鎮復新河治理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總價400余萬元,該資金正在申報。污水處理一期EPCO截污初步設計招標已完成。對于方案實施和經費預算情況,碭山縣院采取現場查驗和“回頭看”督促整改。鑒于碭山縣玄廟鎮政府已全面履職,案件終結訴訟。

為進一步提升復新河治理成效,2021年10月27日,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向碭山縣人民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推動碭山縣政府出臺《碭山縣復新河水生態保護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污水處理廠管網延伸工程,對復新河水系沿途鄉鎮的污水處理管網進行升級改造,將沿途居民生活污水全部納入管網,工程擬于2022年5月通水運行,從源頭解決復新河水污染問題,根本維護南四湖水質生態安全。

為加強跨區域合作,2021年7月12日,碭山縣院還與江蘇省徐州市豐縣人民檢察院會簽《關于建立“兩河一道”跨區域生態資源保護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形成共同保護復新河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

四、典型意義

面對生態環境監管和治理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情況,檢察機關充分運用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聯動履職,對于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提升監督剛性。同時統籌發揮一體化機制作用,根據同級監督原則,督促相應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復新河系統整治。秉承以檢察公益訴訟促進生態環境系統整治理念,加強跨區域協作,形成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

案例六

銅陵市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一、法律要旨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皬娂椤迸c行兇、殺人、搶劫、綁架是并列規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

在強奸犯罪中,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表現形式,就是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而不是要求危及到生命安全。對強奸行為實行特殊防衛不要求侵害行為已經達到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防衛人才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踐中,強奸案件具有證據相對薄弱的特點,在涉強奸的正當防衛案件辦理中,在證據采信上要采取口供補強原則,在認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圖、侵害能力、侵害強度和不法侵害是否處于持續狀態時,應體現有利于防衛人的原則。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二、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晚19時許,許某某醉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路過許祠組農田時,遇見剛打完農藥正要回家的婦女周某某,遂趁四周無人之機下車將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圖強行與周某某發生性關系。周某某用手亂抓、奮力反抗,將許某某頭面部抓傷,并在糾纏、反抗過程中,用藥水箱上連接的一根軟管將許某某頸部纏繞住。許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暫停侵害并站立起來,周某某為了防止其繼續對自己實施強奸行為,一直站在許某某身后拽著軟管控制其行動。

二人先后在稻田里、田埂上、許某某駕駛的三輪車上對峙。期間,許某某聲稱愿意停止侵害并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進一步實際行動;周某某大聲呼喊求救時,遠處某養雞場經營戶鄒某某聽到聲音,走出宿舍,使用頭燈朝案發地方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無其他人員留意或靠近案發現場。

二人對峙將近兩小時后,許某某下車,上身斜靠著車廂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軟管下車繼續控制許某某的行動,許某某提出軟管勒得太緊,要求周某某將軟管放松一些,周某某便將軟管放松,許某某趁機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掙脫軟管。周某某擔心許某某掙脫軟管后會繼續侵害自己,于是用嘴猛咬許某某手指、手背,同時用力向后拽拉軟管及許某某后衣領。持續片刻后許某某身體突然前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認為其可能是裝死,仍用力拽拉軟管數分鐘,后見許某某身體不動、也不說話,遂拎著塑料桶離開現場。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干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現場查看,發現許某某已死亡,遂電話報警、自動投案。經鑒定,許某某符合他人勒頸致窒息死亡。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安徽省樅陽縣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立案偵查,次日刑事拘留。9月28日,樅陽縣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請批準逮捕。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于9月30日批準逮捕,后決定取保候審。樅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周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樅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樅陽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周某某對正在實施強奸的許某某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許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于2019年6月25日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四、典型意義

我國刑法將正在進行的“強奸”與“行兇”、“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規定,可以實行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體現了對婦女人身安全和性權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此案中,不法侵害人許某某將周某某推倒在稻田里,趴在周某某身上,解其褲腰帶,意圖強行與周某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強奸行為,周某某對正在實施的強奸行為進行防御和反抗,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在證據采信上,此案發生于夜晚的野外田間,沒有目擊證人,周某某供述穩定,且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周某某的供述應予采信。在雙方對峙過程中,周某某試圖求救但沒有實現,在救助無門,逃跑不能的特殊環境下,在近兩個小時的高度緊張和驚恐狀態下,不能苛求周某某對許某某是否繼續實施不法侵害作出精準判斷,應當采信周某某認為不法侵害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判斷。

此案辦理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訴前主導作用,依法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對婦女權益的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此案的不起訴將對弘揚社會正氣,消除社會戾氣,促進社會治理產生積極影響,有利于鼓勵公民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同時,引領社會公眾養成保護弱勢群體的風尚,弘揚真善美,抵制假惡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和諧安寧。

案例七

蕪湖市社區矯正對象管某某外出監督案

一、要旨

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履行社區矯正對象申請外出的審批職責。社區矯正對象因生產經營需要等正當理由申請外出,社區矯正機構未予批準,申請人民檢察院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調查核實后依法監督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機構批準外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外出期間的動態監督管理,確保社區矯正對象“放得出”“管得住”。

二、基本案情

社區矯正對象管某某,系江蘇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自2016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止。管某某在蕪湖市灣沚區某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其于2020年8月向司法所申請外出,未獲批準,遂向灣沚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法律監督申請。

三、檢察履職情況

線索發現  2020年8月,灣沚區人民檢察院接到管某某反映,其經營的公司因生產經營陷入困境,亟需本人赴上海、江蘇等地洽談業務,其向某司法所申請外出,未獲批準,遂向灣沚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法律監督申請。

調查核實  灣沚區人民檢察院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了解司法所不批準管某某外出的理由。主要是擔心管某某外出后,可能發生脫管或重新犯罪等問題。二是調查管某某外出的必要性。經實地走訪管某某經營的公司,查閱公司營業執照、納稅申報表和業務合同等材料,詢問公司相關人員,查明管某某亟需管某某赴上海、江蘇等地拓展加工銷售市場,幫助公司復工復產。三是評估管某某的社會危險性。經查閱管某某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區矯正檔案,走訪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認定管某某認真遵守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表現良好。

監督意見  灣沚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管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能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現實表現良好,造成社會危險的可能性較小,其申請外出從事企業亟需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關于申請外出的條件。2020年8月26日,灣沚區人民檢察院與灣沚區司法局召開聯席會議,就批準管某某請假外出事宜達成共識。

監督結果  2020年9月10日,灣沚區司法所批準管某某外出4天。之后,管某某又因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外出共計11次,均被批準。管某某因外出開展經營業務,企業未出現停產、裁員情況,穩定提供就業崗位近兩百個。

四、指導意義

(一)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依法開展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申請審批工作。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應當自覺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依法維護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展。人民檢察院可綜合社區矯正對象所在企業經營狀況、個人在企業經營中的職責地位、外出理由是否合理緊迫、原犯罪性質和情節、社區矯正期間表現等情況,判斷申請外出的必要性和可能發生的社會危險性,準確提出監督意見。

(二)對于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加強對外出社區矯正對象的動態監管。社區矯正對象經批準外出,仍應接受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將批準外出社區矯正對象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采取電話聯絡、實時視頻或者信息化大數據等高科技手段加強動態管理,確保社區矯正對象“放得出”“管得住”。

案例八

蕪湖市徐某、王某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偵查活動監督案

一、要旨

檢察機關審查移送起訴案件時,發現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應當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引導補充偵查,深挖徹查漏罪漏犯,同時糾正偵查違法行為,移送犯罪線索。

二、基本案情

自2015年起,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先后在江蘇南京、安徽蕪湖成立小貸公司,招募業務員和催收人員,以“空放貸”“零用貸”等模式,對外宣稱“利息低、無抵押、放款快”,誘騙被害人貸款,之后任意認定被害人違約、逾期,采用暴力、“軟暴力”等手段或借助訴訟,非法占有被害人錢財,實施了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徐某等三人為首、以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為主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及其相關人員累計對外放款1800余萬元,受害人次達700余人次,非法獲利800余萬元,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南陵縣人民檢察院通過積極履行偵查活動監督,全程引導偵查取證,追訴漏犯54人,追訴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等漏罪5項200余起,并從中挖出一起黑社會性質“保護傘”案件,將一個看似簡單的非法拘禁案件成功辦理成蕪湖市涉案人數最多、犯罪規模最大的“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大案。本案經一審、二審,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全部得到判決確認,起訴指控的全部被告人均被定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管制三個月不等的刑罰,部分被告人被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全部或部分財產、罰金等。

三、檢察履職情況

(一)嚴查細審,敏銳發現組織犯罪線索。2018年9月12日,南陵縣公安局將徐某等6人非法拘禁案移送南陵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在審查中發現,證據顯示移送的兩起非法拘禁事實有組織指揮者,且分工較為明確,實施非法拘禁時間也較長;對被害人進行拘禁時,伴有明顯的勒索行為,其中一名被害人為還債被迫變賣房產,攜家人遠走他鄉,一名被害人被解救后有家不敢回;卷宗材料還有數起尋釁滋事犯罪線索,顯示犯罪嫌疑人在催討債務中對債務人有欺辱、霸凌行為。本案特征與南陵縣檢察院同期辦理另外兩起涉“套路貸”違法犯罪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在“借款”流程、犯罪模式等方面極為相似。通過對全案事實、證據、線索的串并研判,南陵縣檢察院認定該案犯罪事實遠未查清,且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未到案,存在漏罪、漏犯,可能屬于黑惡勢力犯罪,需要進行全面的補充偵查。

(二)全程參與,有效引導補充偵查。2018年10月9日,南陵縣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認為案件可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明確建議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對組織犯罪深挖徹查,并多次與縣公安局溝通協調,向縣掃黑辦匯報爭取支持。南陵縣公安局于2019年1月4日成立專案組,縣檢察院派員全程引導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引導偵查人員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具體個罪進行全面調查取證。補充偵查中,公安、檢察辦案人員每周均召開案情會商例會,分解任務,督促辦理,同時遇到重要問題隨時協商。對公安機關偵查中調取的證據,承辦檢察官同步審查,第一時間反饋意見。南陵縣檢察院先后就案件整體偵辦提出20多項補查建議,就個案證據固定提出60多項具體建議,列表顯示每起犯罪的證據情況,保障了收集、固定證據的及時、規范、全面,為后續準確指控犯罪打下堅實的基礎,推動案件順利偵辦。

(三)全面監督,不斷擴大監督成效。監督中,南陵縣檢察院發現有在押人員走漏案情,與公安機關會商后查清了看守所獄醫收受錢財后向外傳遞案情的事實,該獄醫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定罪處罰。針對犯罪嫌疑人反映的辦案民警刑訊逼供、保證人未盡到保證義務、未依法組織辨認等問題,及時調查核實,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同時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書》,跟進督促整改。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關系網、“保護傘”線索,向南陵縣掃黑辦移送線索1件,涉事公安干警因違紀被紀律處分;通過市檢察院向市掃黑辦移送其他涉及關系網、“保護傘”的線索11條。針對看守所未能羈押該案的一名積極參加者,導致法院審理進度延遲,就改進羈押規定等向看守所發出了《檢察建議書》。在審判階段,對法院判決中違法采信證據,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督促改進。此外,還對就業、中介市場管理、房產買賣登記等源頭預防犯罪,提請市檢察院向市人社、市場監督、房管等部門制發了檢察建議。

四、典型意義

(一)堅持法律監督理念,切實將監督職責融入辦案。檢察人員要切實樹牢法律監督的理念與意識,有敢于監督的底氣和善于監督的能力,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法律監督理念,從審查和監督兩個方面扎實辦好每一起案件,緊盯監督目標不放,堅持不懈進行監督,建議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深挖徹查,使本案從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辦理成一起重大黑社會性組織性質案件。

(二)及時引導偵查,確保監督漏訴落地見效。在辦理涉黑涉惡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要充分發揮好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的機制作用,做到真介入、善引導。本案退回補充偵查的同時,檢察機關就開始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征全面收集證據,并對新獲取的證據同步審查,梳理列表,確保取證目標明確,取證行為有的放矢。案件的成功辦理,是檢察機關主動加強與偵查機關的辦案指導與協作的成功實踐;同時通過偵查活動監督,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建議,推動公安機關規范執法,實現了偵查監督和規范辦案的雙贏、共贏。

(三)堅決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突出重點開展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不僅要著眼于對偵查活動的全面監督,更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刑事政策、高檢院的部署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是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檢察機關應嚴格依照高檢院的安排要求,通過辦案監督,有效發現和懲治可能存在的黑惡勢力犯罪。本案中,檢察機關研判可能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情況下,按照“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的要求,堅決追訴追漏,最后成功辦理此案,充分展現了檢察機關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和高檢院部署精神、堅持對黑惡勢力犯罪精準打擊和不枉不縱的執法理念。

案例九

蕪湖市李某等人跨省傾倒固體廢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要旨

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污染環境犯罪的同時,可以運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督促刑事被告人及相關侵權行為人履行治理、賠償等義務,促進生態環境的及時修復。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月,李某在無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成立某環保服務公司,與黃某、張某等人共同實施工業污泥的跨省非法轉移和處置。2017年10月中下旬,李某從江蘇、浙江等9家企業收集工業污泥共計2500余噸,黃某通過聯系運輸船主高某、沈某、張某,先后兩次將污泥運至安徽銅陵長江邊,吳某、林某、朱某、查某聯系浮吊老板潘某,將污泥直接傾倒于銅陵市江濱村江灘邊,造成長江生態環境嚴重污染。經鑒定,傾倒的污泥等固體廢物中含有重金屬、石油溶劑等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區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介質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造成包括應急監測、應急清運和應急處置等公私財產損失共計790余萬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約310余萬元。此外,被告人李某、黃某、張某等人還涉嫌非法傾倒4410余噸工業污泥未遂。

三、調查和督促履職

案件發生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此案,完善固定了長江生態環境受污染、破壞的證據。同時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有力證實了涉案企業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2018年7月16日,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等12人犯污染環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對上述被告人及9家源頭企業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共同賠償因非法傾倒污泥造成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應急處置、環境損害修復、鑒定評估費用等各項賠償共計人民幣1302萬余元。2018年10月15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至1萬元不等。判處涉案9家源頭企業與各被告人在各自非法處置污泥的數量范圍內承擔相應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并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目前,涉案9家企業賠償金1302萬元已經全部支付到位。

四、典型意義

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是檢察機關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檢察工作服務和保障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當前長江沿線破壞生態環境類型多樣,跨省市傾倒固體廢物案件時有發生,行為手段隱蔽,危害后果嚴重。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中,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綜合發揮刑事、民事、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多元職能作用,既依法嚴懲危害長江生態環境犯罪,又充分履行了公益訴訟職能,加強了長江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同時通過責令涉事企業和個人承擔環境損害賠償金,為生態修復提供了保障。通過辦案實現了懲治犯罪與修復生態、糾正違法與源頭治理、維護公益與促進發展相統一。

案例十

安徽省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執行強制拆除違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處罰決定檢察監督案

一、要旨

人民檢察院在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中,對不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發現人民法院在多個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中存在同類法律適用錯誤的,可以通過對其中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進行監督,解決一類案件法律適用問題,促進建立長效機制,確保法律監督效果。

二、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安徽省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某縣國土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轄區內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后,先后作出多個包含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等內容的處罰決定。部分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年)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其中的64個處罰決定先后以直接提交、郵寄申請書等方式向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縣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2018年12月,某縣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專項活動中發現該類案件線索,對其中3起典型案件啟動監督程序。

調查核實。根據案件情況,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了解近年來拆除違法建筑物行政處罰決定的自動履行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情況;實地查看違法占地現場;向人民法院了解相關情況。檢察機關查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縣人民法院對2018年以來該類執行申請均不予受理。

監督意見。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法院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強制執行申請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情況下,既無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又無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進行救濟,案件被擱置,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得不到恢復,土地管理秩序不能有效維護。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18年12月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受理并審查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

回復意見。縣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后,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后回復縣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法釋〔2013〕5號)賦予了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強制執行權,土地管理法與行政強制法存在沖突,應當適用行政強制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強制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正在與縣政府、國土部門協商,妥善解決違法建筑物的強拆問題,對檢察建議不予采納。

跟進監督。縣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自行實施強制執行應當由法律明確授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分兩章作出規定。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北緱l規定在“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一章,是對“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所作的程序性規定,不是對某一行政機關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法律授權。

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均系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出,該法未授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的執行權。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針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作出責令強制拆除的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是就城鄉規劃領域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所作的司法解釋,即依據城鄉規劃法,鄉鎮人民政府有權對違反鄉村規劃的違法建筑物強制拆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有權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本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均系依據土地管理法作出,依法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違反法律規定。

2019年6月,市人民檢察院就上述3起案件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其監督縣人民法院糾正違法行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規定期限內回復,已建議縣人民法院自行糾正??h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并均已執行。

建立長效機制。縣人民檢察院就案涉問題報告縣人大常委會,并與縣政府座談交流。在各方共同推動下,2020年5月,縣人民政府制發《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用地防控治理長效機制的意見》,明確行政執法部門就拆除非法占地違法建筑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后,由縣政府安排屬地鄉鎮政府實施。此后,縣人民法院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該類案件的強制執行申請均予以受理并裁定準予執行。同時縣、鄉兩級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拆控并重、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網格巡查、快速反應、聯合執行、聯席會議等八項工作機制,確保對違法違規用地執行到位,有效遏制了土地違法行為。

四、指導意義

(一)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對于不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進行監督。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審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實現的行政管理目的不同,關于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也有區別。土地管理法主要針對的是違法占地行為,城鄉規劃法主要針對的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土地管理法未授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占地建筑物的執行權,因此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適用土地管理法作出責令強制拆除違法占地建筑物的處罰決定后,占地違法建設行為人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無權自行強制執行。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對應當受理的強制執行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依法監督糾正。

(二)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同類案件法律適用錯誤,可以選擇其中幾個典型案件進行類案監督,促進同一類案件正確適用法律,并針對影響法律適用的難點問題建立長效機制。人民檢察院開展法律監督,應當根據法律適用原則和法律解釋方法,準確識別法律規范的真實含義,厘清法律適用爭議,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糾正法律適用錯誤。對一定數量性質相同、適用法律相同的個案存在同類錯誤的,可以選擇幾件典型案件作為突破口進行監督;對不采納監督意見的,可以提請上級檢察機關跟進監督,通過糾正典型案件錯誤為同一類案件糾錯確定標準,提升監督效果和效率。加強類案監督成果的運用,主動向黨委、人大報告,爭取政府支持,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各方凝聚共識,形成長效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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