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案例一:桐城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白皮肉”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二:安徽省滁州市檢察院支持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起訴張某龍等人生產、銷售偽劣化肥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三: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訴建某甲等三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四:亳州市人民檢察院訴李某銷售假藥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五:巢湖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消”字號抗(抑)菌制劑違法銷售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六:宣城市旌德縣人民檢察院訴莊某甲等人假食用油詐騙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七: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美容行業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案例八:安慶市望江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九: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經營企業利用預付卡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十: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檢察院打擊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推動訴源治理公益訴訟系列案
案例一:
桐城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
“白皮肉”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桐城市部分屠宰場出廠的豬肉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章、無非洲豬瘟檢測報告,“白皮肉”(未經過檢驗檢疫的豬肉)直接銷售現象嚴重,給人民群眾日常肉食品安全帶來重大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3月24日,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桐城市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線索,遂立案調查。經查,桐城市食品公司下屬10余家小屠宰場均未獲得農業農村部門資質認定,向市場供應的豬肉只有肉品檢驗合格證明和章,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章、非洲豬瘟檢測報告,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為推動溯源治理,桐城市院多次召集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農村局進行磋商,并形成《關于我市生豬屠宰和豬肉食品安全情況的報告》專報至市委、市政府。2021年8月13日,桐城市院分別向桐城市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檢察建議。
收到《報告》和檢察建議后,市委、市政府立即召集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等職能部門進行部署,并成立以市長為組長的生豬屠宰市場清理整頓小組并開展專項整治。2021年12月9日,市政府召開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推進會,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全部關閉,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推進“放心肉”體系建設。
檢察機關持續關注定點屠宰、集中檢疫落實情況,并進行“回頭看”,整改效果良好,老百姓日常肉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二:
安徽省滁州市檢察院支持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起訴張某龍等人生產、銷售偽劣化肥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間,張某龍租用他人的廠房及設備,生產氮磷鉀總含量約33%的復合肥冒充總含量大于等于45%的復合肥,使用已注銷肥料企業恒鷺等品牌包裝袋進行包裝對外銷售。張某明、過某良等人明知上述符合肥料不合格且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從張某龍處購買后,加價銷售給滁州市多個縣市區的農資店和農戶,致使偽劣化肥流入消費市場,并被用于農業生產。另,2020年3月,張某龍、張某明合伙出資建設摻混肥料廠,使用玉穗等假冒品牌包裝袋包裝后對外銷售偽劣肥料。經審計,張某龍、張某明等人共生產、銷售偽劣化肥數量達兩萬多噸。
【調查與訴訟】
2021年3月2日,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滁州市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張某龍等人提起公訴。經審查認為,張某龍等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同時,也侵害了眾多農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市場秩序,危害國家糧食安全,滁州市院對該案進行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審查,并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安徽省院)進行督辦。2021年10月26日,滁州市院建議安徽省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將案件移送省消保委。案件移送后,安徽省院攜滁州市院、定遠縣院三級檢察機關,先后多次與省消保委召開會商會,共同研討案件取證方向和法律適用問題并協助省消保委調查取證。2021年11月3日,省消保委對張某龍等人侵害眾多不特定農民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張某龍等人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64.94萬元。滁州中院指定定遠縣法院審理,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起訴。2022年7月28日起,定遠縣法院就本案開庭審理,10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訴訟請求。
同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滁州某包裝有限公司在張某龍未提供營業執照及委托授權書的情況下,為其生產假化肥編制袋27萬余條。針對該案件暴露出的行業監管漏洞,2021年8月17日,滁州市院依法向相關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對涉案公司進行立案調查,處罰款9萬元,并組織開展行業整治。
案例三:
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訴建某甲等三人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初,鄒某某(另案處理)找到建某甲商量生產、銷售假減肥產品,并購買配料西布曲明、荷葉粉、膠囊殼、壓片模具。建某甲找來被告賈某某參與,開始在河南省新鄭市龍湖鎮一簡易板房內生產減肥膠囊和壓片,期間建某乙幫忙生產、收發快遞等。建某甲采取微信、快遞等方式,將生產的減肥產品銷往廣東、遼寧、安徽等地,利用他人支付寶、微信收款碼等收取貨款147萬余元。經檢測,上述減肥產品檢出國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調查和訴訟】
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禹會區院)辦理王某銷售假保健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發現本案線索后,通報給公安機關。2021年7月5日,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立案偵查,在河南省新鄭市龍湖鎮一簡易板房內生產窩點抓獲建某甲、賈某某、建某乙。2021年12月7日,禹會區院作為公益訴訟立案審查。2022年5月24日,禹會區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建某甲、賈某某、建某乙支付其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470萬余元并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2022年12日4日,蚌埠市禹會區法院經審理,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建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判處建某乙有期徒刑,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民事部分判如所請。本案中違法人員作案手段隱蔽,采取網絡銷售、電子支付等銷往全國多地,社會危害性、公益損害性更加嚴重。檢察機關統籌發揮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職能作用,深挖細查、全鏈條打擊,依法提起懲罰性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守護消費者“舌尖上安全”和身體健康。
案例四:
亳州市人民檢察院訴
李某銷售假藥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底,李某承包亳州市譙城區工人療養院(譙城區工會下屬二級事業單位)推拿按摩科,從事中醫按摩。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間,李某通過電話聯系、物流發貨的方式向付經理(身份不詳)購買“關節再生膠囊”,后其利用中醫按摩師身份將上述約6000多盒藥品以15-30元每瓶的價格出售給幾百位中老年患者,共計銷售約12萬元。經鑒定,上述藥品含禁止添加的醋酸潑尼松,屬于假藥。
【調查與訴訟】
2022年7月22日,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假藥罪對李某提起刑事公訴。同年8月2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沒收并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因李某的行為在構成犯罪的同時,危害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于2022年8月30日以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同年11月15日,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向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李某承擔銷售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36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同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全部支持檢察機關訴訟請求。李某未上訴。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醫療機構將科室違法外包、藥品銷售監管不嚴、可能存在的非法行醫、物流驗視流于形式等問題,亳州市縣(區)兩級檢察機關通過召開專題會商會、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分別向屬地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工會、郵政等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全面排查整治定點醫療機構違法外包可能存在的非法行醫、銷售假藥等問題。被建議行政機關均回復采納檢察建議并積極行動,推動整治相關問題50余個,建立《加強二級醫療機構監管工作辦法》等制度5個,全面凈化當地定點醫療機構消費市場。
案例五: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消”字號
抗(抑)菌制劑違法銷售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巢湖市院經調查發現,市場上部分在售“消”字號抗(抑)菌制劑(以下簡稱“消”字號)的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規范要求,存在未標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稱,標注諸如“每日早晚各1次”等與藥品類似用語的問題,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2月,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巢湖市院”)接到最高檢印發《關于對“消”字號抗(抑)菌制劑非法添加案件線索掛牌督辦的通知》后,立即開展案件線索摸排。經調查發現,部分在售“消”字號的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規范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規定》《消毒管理辦法》《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等規定,市場監管和衛生健康部門對上述違法行為具有監管職責。巢湖市院同年3月4日分別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已查明的問題產品予以查處;對全市““消”字號的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對全面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查處;并加大監管力度,開展宣傳教育。
檢察建議發出后,巢湖市院充分發揮協同作用,會商主管部門,通過召開專題會議,促成聯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于同年3月-5月在全市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經現場評估,問題產品已經下架,銷售場所明顯位置張貼“消”字號消費標簽提示。專項行動有效凈化了“消”字號經營市場,規范了非醫療機構經營服務活動,消除了藥品安全風險,保障了公眾健康。
案例六:
宣城市旌德縣人民檢察院訴莊某甲等人
假食用油詐騙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莊某甲、莊某乙未取得任何行政許可,使用豆粉、檸檬黃色素、焦糖精、水等原料勾兌假菜籽油共計1800余斤。后二人在旌德縣俞村鎮、云樂鄉、寧國市胡樂鎮、績溪縣家朋鄉等多個偏遠村莊以農村留守老人為主要詐騙對象,通過低價、虛假宣傳具有保健功效等方式,銷售假菜籽油,騙取多名老人財物共計17000元。案發后,已經查實的66名被害人系偏僻農村的留守老人,被詐騙數額10893元,尚有36%的被害人沒有報案,現已無法查實。
經安徽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莊某甲、莊某乙自行勾兌并銷售的假“菜籽油”中,不含食用油成分,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調查與訴訟】
旌德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旌德縣院)就擬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聽取被害人意見,被害人均希望檢察機關一并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其合法權益。2022年7月1日,旌德縣院向旌德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莊某甲、莊某乙犯詐騙罪并處罰金;莊某甲、莊某乙連帶承擔銷售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51000元,并在市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庭審中,莊某甲、莊某乙認可旌德縣院全部民事訴訟請求。2022年8月16日,旌德縣人民法院主持簽訂了調解協議并予以公告。8月18日莊某甲、莊某乙繳納了懲罰性賠償金51000元,并在《宣城日報》發布賠禮道歉公告。8月19日,旌德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判令莊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罰金5000元,莊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及罰金5000元。二人均未上訴。
同年8月底,旌德縣院聯合公安機關對涉案的三個縣市四個鄉鎮的66名被害人依據被騙金額分別分發了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32679元,并針對被騙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做好釋法說理。同時現場開展預防養老詐騙的宣傳活動,發放宣傳手冊300余份,提醒廣大消費者警示養老詐騙犯罪手段、普及識別防范養老詐騙知識。
案例七:
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
美容行業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鳩江區院)開展美容行業公益訴訟專項監督行動,根據群眾舉報、初步走訪取得的線索反映:轄區內有數十家美容機構存在超范圍經營、經營場所不符合衛生標準、無資質違法開展醫療美容等問題,上述美容機構經營亂象不僅擾亂了轄區內美容行業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而且給消費者生命健康帶來嚴重安全隱患,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鳩江區院根據掌握線索,積極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協調對接,調取轄區美容機構名錄,精準確定調查方向。該院于2020年8月以行政公益訴訟進行立案,重點針對70余家小微美容機構進行走訪調查,查明部分美容機構存在以下問題:1.超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經營;2.未按規定在醒目位置明示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3.工作人員無健康證;4.銷售無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護膚品、銷售無任何中文標識的國際知名品牌的護膚品和日用品;5.在生活美容經營場所經營微創祛除腋臭、隆鼻等填充類、割雙眼皮等手術類醫療美容服務。上述問題亂象長期未得到有效整治,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2020年8月12日,鳩江區院向區商務局、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上述行政機關依法及時查處美容機構違法經營行為,加強美容機構日常經營監管,促進經營者依法規范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收到檢察建議后,區商務局、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成立專項行動組,聯合開展轄區內美容行業專項整治行動,共出動執法人員230余人次,對轄區內248余家場所進行檢查,針對檢察建議反映的問題立查立改并采取措施鞏固檢查成果,關停1家門店,責令3家門店補辦《衛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健康證,1家門店停止醫療美容服務,并加強日常執法檢查,完善轄區美容行業監管長效機制。
案例八:
安慶市望江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望江縣雷池鄉某村衛生室存放待銷售、使用的人參莖葉皂苷片、復方感冒靈片、促肝細胞生長素注射液等藥品,一次性使用直腸導管、創可貼等醫療器械已過期。上述過期藥品、醫療器械的銷售、使用對眾多消費者健康和生命帶來了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5月11日,望江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望江縣檢察院)通過網絡平臺發現該衛生室存放過期藥品、醫療器械問題,遂立案調查。經查,該衛生室在經營期間,其藥品架上存放過期的金蓋克R人參莖葉皂苷片、復方感冒靈片兩種藥品;藥房冰箱存放過期的沃德鑫R促肝細胞生長素注射液;藥房貨架上存放過期的康貝健R一次性使用直腸導管、金德堂TM大片創可貼。
針對該衛生室存放待銷售、使用的過期藥品、醫療器械行為,2021年5月14日,望江縣檢察院依法分別向縣市場監督局和縣衛健委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兩家單位依法履行各自監管職責,對該衛生室存放待銷售、使用過期藥品、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并對涉案過期藥品、醫療器械做無害化處置;加強宣傳引導,提升村衛生室的醫療安全意識。
縣市場監督局和縣衛健委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均及時進行整改和回復??h市場監督局依法對涉案衛生室存放的過期藥品、醫療器械予以沒收并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涉案衛生室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h衛健委對涉案衛生室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在全縣衛生健康系統對涉案衛生室和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在省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平臺對涉案衛生室和負責人不良行為分別予以記分,同時責令涉案衛生室負責人作出深刻檢討。望江縣檢察院還協同促成縣衛健委開展全縣農村衛生室醫療安全問題專項整治活動,出臺《望江縣農村衛生室醫療安全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村衛生室醫療安全標準、日常管理等;并要求全縣各類各級醫療機構開展自查自糾,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專項整治中對18家村衛生室作出警告、行政罰款處罰,切實維護農村百姓的醫療安全權益。
案例九: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經營企業
利用預付卡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現實生活中,由于監管部門對經營者預付費會員卡業務缺乏有效監管,經營者收取了大量資金后,隨意關門停止營業或者“跑路”,消費者退款無門,嚴重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間,阜陽市潁泉區轄區內消費者通過12315投訴平臺投訴預付卡糾紛案件就達108件,涉及餐飲、裝修、健身、洗浴、美容美發、教育培訓等多個行業。
【調查和督促履職】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潁泉區院)從12315消費者投訴平臺發現預付卡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線索后,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審查,積極開展調查取證。2021年9月29日,潁泉區院組織召開全市首例預付卡消費公益訴訟公開聽證會,就轄區內存在經營企業利用預付卡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聽取各方意見。區商務糧食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行政機關負責同志,以及區部分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安徽法制報》負責人等參加了聽證。會后,潁泉區院分別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商務糧食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各自監管職責。
收到檢察建議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履職,對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期間消費者通過12315投訴電話反映的有關預付卡消費糾紛的工單進行梳理。加強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執法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向重點行業經營者制作并發放經營者承諾書,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及時記入信用檔案。針對預付式消費存在的風險,強化宣傳,在政府網站發布預付式消費的消費警示,積極引導消費者正確合理消費,避免消費糾紛的發生。區商務糧食局成立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監督工作領導小組,印刷《潁泉區商務糧食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宣傳單》,制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流程圖》,強化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監督。
案例十:
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檢察院打擊侵犯
消費者個人信息推動訴源治理公益訴訟系列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等20人在蕪湖市灣沚區分別經營室內裝飾裝潢、維修以及與其有關的建材、家用電器銷售等工作。2018年至2019年期間,潘某某等20人為方便推銷業務,相互間非法提供、獲取多個住宅小區業主個人信息。信息包含業主姓名、電話、房產信息(樓棟號、單元樓號及門牌號)、公民身份證號等,信息總量多達1萬余條。
【調查和督促履職】
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灣沚區院)于2021年9月1日就本案提起全市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追究其中5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訴請法院判令20名涉案人員承擔注銷非法處理公民個人信息的微信號、百度網盤賬號,刪除所有非法儲存的公民個人信息,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的民事侵權責任。2021年11月10日,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判決生效后,針對家裝、建材、家用電器銷售行業經營者非法收集和提供消費者信息、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對外泄露業主信息等行業亂象,灣沚區院延伸辦案思路,積極推動訴源治理,通過直播聽證、案件磋商、制發訴前檢察建議的方式,依法督促市場監管、住建、屬地鎮政府等行政機關履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監管職責。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開展全區排查,依法對11名違法收集、提供、利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經營者給予行政處罰,并約談案涉物業、企業負責人,部署開展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專項監督檢查,檢查市場主體230余家次。區住建局在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中介機構中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專項活動,邀請辦案檢察官開展法治宣講等形式以案釋法,并采取“四不兩直”等方式開展督導檢查。屬地鎮政府組織11個村居物管站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督促案涉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自查,堵塞物業管理漏洞,落實業主信息專人管理負責,完善業主信息保護長效機制。